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提出商标争议须具备如下条件:
(1)被争议的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2)申请人必须是先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3)申请争议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4)申请争议的时间,必须是在被争议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1年的争议申请,不予受理。
(5)申请争议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得与对核准注册已经提出异议并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权争议的裁定程序为:
(1)申请: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他人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2)限期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3)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被争议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撤销理由仅涉及部分注册内容的,该部分内容予以撤销。被裁定撤销的原注册商标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15日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
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交纳评审费
6、证据材料
A、商标使用的时间;
B、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C、使用商标的经营业绩情况;
D、商标的推广及广告费用;
E、其他
7、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和补正材料注意事项: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在提交补充材料时应附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商标争议可以分二类:
1、一商标的注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冲突所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通常发生在两个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之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从注册之日起算的5年的争议期。
2、商标争议是由于商标注册违反了注册商标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规范,或者注册申请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而取得注册所引起的争议。所谓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范主要是指如商标图案不具备显著性、违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风尚等。对于第二类商标争议,我国《商标法》上没有规定提出商标争议的期限。这就是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可以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提出商标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