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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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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对于商标答辩时限有哪些规定?

    答:《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最后一天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一天。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虽然法律设有此但书规定,当事人应当尽地在异议期限内寄异议答辩并保证邮戳清晰,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被异议人的答辩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且邮戳日不清,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答辩日。如果该实际收到日超过法定异议期限,有可能导致已做出裁决,则必然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无论被异议人未答辩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商标局都将依法进行裁定。

    问:商标答辩的必要性?

    答:1答辩是商标遭遇他人异议、撤销时的最佳选择。

    2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商标局、商评委反驳对方观点的唯一途径。

    3商标局和商评委对案件都进行书面审理,商标局和商评委对案件都进行书面审理,商标局和商评委对案件都进行书面审理,不答辩无疑将增加对方异议、争议、撤销的成功机率,答辩 无疑将增加我方成功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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